今年8月,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集中公布了多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,这些案件均与
农药出口有关。具体情况如下:
草甘膦出口案
2025年4月22日铭武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80%草甘膦可溶粒剂50000千克,申报价格FOB104422.6美元。经查,上述货物实际为888g/kg草甘膦,出口需提供《
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》。经计核,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748678.72元。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三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一)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)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、第九条第二项、第十条第三项、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科处罚款人民币7.4万元。
灭草松出口案
杭州凯克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韵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80克/升灭草松水剂27993.6千克至坦桑尼亚,申报总价为CIF121046.4美元。经查,实际货物为155g/L灭草松,出口需提交《
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》。经计核,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21854.33元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三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一)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)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、第九条第二项、第十条第三项、第十二条第二项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科处罚款人民币8.2万元。
联苯菊酯出口案
南京海歌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安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00克/升联苯菊酯乳油21600千克至加纳,申报总价为CIF78942美元,申报商品编号为3808911990,报关单号为222920250002052986。经查,实际货物为15%啶虫脒+5%氯氰菊酯,出口需提交《
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》。经计核,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33499.18元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三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一)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)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、第九条第二项、第十条第三项、第十二条第二项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科处罚款人民币5.2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