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经营劣质烯草酮案,而该案例的追击线索则源于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农业农村局。
案件详情如下:
2025年5月9日,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彭泽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,反映东至县XX农资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24%烯草酮乳油,净含量为20毫升/袋,
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304XX,
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
农药生许(皖)000X,产品标准号为GB/T22615-2008,标称
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及委托加工企业名称:山东XXXX科技有限公司,受委托加工企业名称:安徽省XX农化有限公司,生产日期为20240808,质量保证期为2年。
移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:烯草酮质量分数技术要求22.8%-26.4%,检验结果18.2%,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不合格。
5月13日,执法人员前往XX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核查,在其门店内发现93袋涉案烯草酮,遂依法予以扣押,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。
5月19日依法立案,5月22日,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,并制作相应的《询问笔录》,核实了涉案
农药产品的来源、数量、交易情况和货值金额。
根据当事人供述和提供的购销证明,其于2024年11月22日在安庆市XXXXX中心购进涉案
农药2件共400袋,进货价格为440元/件、2.2元/袋,当事人店内剩余100袋烯草酮库存(当事人2023年进货的),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将这500袋烯草酮销售给彭泽县XXXX种植家庭农场。
当月月底,XXXX种植家庭农场将200袋烯草酮退回当事人(200袋为2023年剩余的100袋库存和涉案
农药100袋),2025年1月当事人将100袋烯草酮退回安庆市XXXXX中心(2023年剩余的100袋库存),涉案
农药销售给周边农户7袋。
综上,涉案
农药共销售了307袋(销售给彭泽县XXXX种植家庭农场300袋、周边农户7袋),销售价格为2.6元/袋,本案涉案
农药货值金额为400袋×2.6元/袋=1040元,违法所得为307瓶×2.6元/袋=798.2元。
根据《
农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,参照《安徽省
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》,结合本案当事人是初次违反且积极配合调查等实际情况,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,东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
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
农药的违法行为,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:
1.没收涉案
农药烯草酮93袋;
2.没收违法所得798.2元;
3.罚款2000元。以上罚没款共计2798.2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