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itemap·商情RSS源·RSS源·手机版·服务介绍·投稿中心·收藏本站· 设为首页·

行业资讯

  • 行业资讯
  • 买卖招商
当前位置:首页>行业资讯>正文

种植户获赔48万余元!“三无”农药遭重罚!

2023-05-06 14:46:20来源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者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
  “正规厂家内部生产”“无标识便宜性价比高”的农药,其实是不合格的“三无”产品,给农户造成了重大损失。
  3月29日,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等8名甜菜种植户诉张某、董某、某合作社原成员及某农资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:张某、董某、某合作社原成员等10人向王某等8名种植户返还购买“三无”农药货款,并赔偿因使用“三无”农药造成的各项损失共48万余元。
  案件回顾
  2018年,张某系某合作社原监事,他从董某处购买了无生产许可证、无农药登记证、无生产厂名称的“三无”甜菜除草剂等农药,并以“正规厂家内部生产”“无标识便宜性价比高”等为由向王某等8名种植户销售。张某出具了加盖合作社印章的票据。
  8名种植户使用农药后,农田出现杂草、人工除草无明显效果、甜菜减产的现象。2018年7月,张某以某合作社监事名义与部分种植户达成赔偿协议,和王某等8名种植户没有达成赔偿协议。之后,该合作社注销。
  2022年2月14日,王某等8名种植户以农药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张某、董某、某合作社原成员及某农资公司起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,要求退还农药款并赔偿损失。
  法院判决
  克拉玛依区法院审理查明,案涉农药与某农资公司在售农药不是同一产品。经司法检验,案涉农药没有标识、成分、含量等介绍,产品有效成分和含量无法确定,属于不合格产品。
  法院审理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张某等应退还农药款并赔偿损失。但由于王某等8人长期务农,对农药的选择、识别负有审慎注意义务,因此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,因此依法减免张某等人20%的赔偿责任。
  2022年7月19日,克拉玛依区法院判决张某、董某、某合作社原成员等10人向王某等8名甜菜种植户赔偿各项损失48万余元。
  王某等8名甜菜种植户与董某等两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 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遂维持一审判决。

特别声明

  1. 1.本文为自媒体、作者等金农网网络用户在金农网自媒体中心上传并发布,仅代表作者观点,不代表金农网的观点或立场,金农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存储空间。
  2. 2.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金农农药网”的所有作品,版权均属于金农农药网,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、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金农农药网”。违反上述条款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  3. 3.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XXX(非本网站)”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  4. 4.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,其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。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,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
  5. 5.友情提醒:网上交易有风险,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,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,异地交易请多学、多看、多问、多了解,网上骗术多种多样,谨防上当受骗!
  6. 6.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,仅供投资者参考,并不构成投资建议。投资者据此操作,风险自担。
  7. 7.如因作品内容、版权、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,请在30日内进行,联系方式:编辑部电话:0451-88003358 电子信箱:info#jinnong.cn(请把#换成@)
委托询单 我要求购>
农药交易
热文TOP10
种植户获赔48万余元!“三无”农药遭重罚!